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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极其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开创新局面。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制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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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
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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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
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金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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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改基础〔2017〕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局: 市域(郊)铁路是城市中心城区联接周边城镇组团及其城镇组团之间的通勤化、快速度、大运量的轨道交通系统,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市域(郊)铁路发展,对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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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制造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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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文件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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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摘要: 作者:姜志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蓬勃发展,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等机构编写的《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5年底,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44400亿元,比上一年增加约12400亿元。在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租赁物的重要性有被忽视的倾向。 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有两层作用。第一层作用,构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进行融资。没有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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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
摘要:截止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3742家,比上年底的2202家增加1540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比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加5556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前景广阔,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将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不过,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然是朝阳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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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省市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模式创新滞后,专业人才缺乏。为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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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
摘要: 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