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融资租赁业务将有三项新政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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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3742家,比上年底的2202家增加1540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比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加5556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前景广阔,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将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不过,融资租赁业在我国仍然是朝阳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尚有许多服务功能和细分市场亟待开发,经济降速并不必然意味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会降速。事实上,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原有驱动力依然存在。例如,在我国政府和企业负债率高企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能够避免一次性大额投资带来的过大资金压力这一优点将更具吸引力。此外,新形势还带来一些新的发展动力。例如,我国正大力推动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与之相关领域的设备投资为融资租赁的业务扩张提供了新的空间;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融资租赁带动设备出口的需求在不断增大;随着财税改革的推进以及必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到位,更多的企业会从节税角度选择以融资租赁方式而非直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等等。由于原有的发展驱动力仍然存在,新的发展驱动力又不断涌现,可以判定经济新常态下我国融资租赁业仍将大有可为。
2016年,融资租赁业务将有三项新政开始执行:
其一,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如何扣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先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仍然有效,13号公告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既然不征收增值税,承租方(融资方)也就不能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没有本金的进项税额发票也就不能给承租方(融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在这个环节因为13号公告的规定是断裂的,所以在营改增尚未彻底结束之前,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只能暂且按照销售额扣除的方式计算增值税。但是涉及到具体业务,尚有细节值得推敲,例如某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融资方)出售资产1000万元,承租租金500万元,每年100万元,分五年还清,共计本息(也可以叫本金+租金)1500万元,协议约定每年归还本息300万元,在计算销售额扣除时,是一次性扣除本金
1000万元还是分五次扣除200万元?
财税〔2013〕106号“扣除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强调“收取”,在上述业务中,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每年收取的300万元价款中,包含200万元本金部分,则每年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只能按照200万元扣除,既非1000万元本金,也非承租方实际支付的300万元。
如果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承租方没钱支付本金,仅仅在当年支付了利息(租金)100万元,那么销售额可否扣除本金呢?还有,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呢?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签订合同实务中还真少见,但是也没关系。90号公告规定,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其二,保理业务不改变融资租赁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什么是保理业务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可以参考:
二、本通知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三、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一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债权也可以再融资。在这种再融资业务中,保理业务只是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债权,并不是转让融资租赁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主体并没有改变,融资租赁公司仍然要承担开具发票、计税申报的责任。
其三,融资租赁合同只计一道印花税即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指出,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之后才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出台,144号文件明确了从文件发布2015年12月24日文件发布之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受融资租赁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发展态势吸引,以及国家和地方各项利好政策相继出台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证券机构、私募等各方资本逐步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缓解国内企业融资难、消化过剩产能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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